日前,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庭审活动,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观念,提升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质效。
该案被告人郭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2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2023年3月23日,郭某某心存侥幸,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4月12日,周宁县法院开庭审理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被撤销缓刑,判处其拘役两个月,与原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希望你们能够引以为戒,珍惜社矫改造机会,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庭审结束后,周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起龙对4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谆谆告诫,希望他们以此案为戒,珍惜社矫期间改造机会,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参与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表示,将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教育。下一步,周宁县检察院将持续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能动履职提升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质效。(周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