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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法院调解婚内析产案, 老太太赢得养老钱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一对形同陌路的老年夫妻为了老房的征收补偿款而闹上法庭,还没离婚能否在婚内分割部分夫妻财产呢?年近七旬的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和法官调解下,终于争取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这笔养老备用金让我的晚年有了保障,非常感谢律师的辛苦付出!”李女士说。

  丈夫回避养老问题

  2021年底,李女士一脸愁容地来到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原来,1990年6月,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夫妇俩婚后住在原南市区老城厢石库门老房子里。李女士的户籍于1992年10月迁入老城厢房屋。

  2001年,夫妇俩购置了一套普陀区的房屋,2003年搬入新居。10多年来,因为没有子女再加上夫妻感情日趋淡漠,李女士夫妇开始分房居住、分开吃饭。家庭开支主要靠李女士4000余元的退休金,王先生每月只拿出几百元。同时,夫妇两人合计约100万元的存款全部被王先生掌控。鉴于夫妇俩行同路人的现状,李女士对养老问题特别担忧。但每每谈及此事,丈夫总是回避。

  涉嫌婚内转移财产

  2021年4月,老城厢房屋开始征收,但王先生拒绝向妻子透露任何相关信息,并称不会给她分毫利益。李女士知道的情况是,承租人是王先生,户籍人口有李女士夫妇、王先生姐姐母女和王先生侄子等5人。

  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分析认为,李女士夫妇客观上形成了屋内分居的事实,其先生涉嫌婚内转移财产。

  律师为李女士分析了三种诉讼维权方法。

  一是起诉离婚,通过离婚析产来分割夫妻财产。优点是可以一并解决包括老房征收补偿款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的分割,缺点是时间周期较长。如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一般会驳回。同时,被告将有足够时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起诉婚内析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优点是可以直接分割包括征收补偿款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缺点是婚内析产必须有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婚内析产。

  还有一个方法是以共有物分割(征收补偿款)为案由,起诉主张李女士的个人征收补偿款,优点是回避离婚而达到分割部分夫妻财产(征收补偿款)的目的。按照在册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可分得约18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可以基本解决养老备用金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视情况适时起诉离婚,继续分割普陀区的房产。缺点是法院会认为原告与被告之一系夫妻关系,也许会将两人的征收补偿款一并处理,不会按照原告诉请来判决,也就是不会明确原告个人的征收补偿利益。

  实现共同析产目的

  李女士在听取律师的仔细分析和耐心解答后,决定采取第三种诉讼方法,并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洪波和郑骊代理本案。为此,两位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具体金额上适当让步,争取以调解结案。

  鉴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律师建议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老城厢房屋5位在册户籍人口的详情以及征收补偿协议和结算单。因为疫情导致诉前调解的过程非常漫长,其间,当事人的心情和心态发生较大的波动和变化,律师为此又做了大量工作。

  今年初,审理此案的黄浦区法院法官建议李女士一方撤诉或直接起诉离婚。两位律师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法官促成调解结案。随后,律师提交了书面《起诉情况说明》,陈述起诉的背景、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起诉案由是共有物分割,不涉及离婚,原告作为同住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次,原告不想离婚,但其丈夫隐瞒征收补偿信息,意图转移侵吞原告的利益,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自己争取养老金;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法官在庭审前几天再次与律师沟通。律师主动表示原告愿意适当让步,力争调解结案,此举也符合法官的意愿。经过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基本达成调解方案。双方最终在法官调解下,以原告取得160万元(注明婚内个人财产)的条件,签署了调解协议。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位律师为年近70岁的原告赢得了养老备用金,实现婚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6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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