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类案裁判尺度,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在4月27日上午召开的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上,沪苏浙皖四地法院齐聚一堂,就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进行研讨交流。
与会人员认为,促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近年来,四地法院都出台了一些举措,推动辖区内的适法统一。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三角区域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比如,四地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发布两批38个典型案例,推动盗窃罪、诈骗罪等一些常见犯罪量刑标准趋同等。
但是,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与实体规则适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机制衔接、知假买假行为定性和处理等方面,长三角区域内各地区、各法院之间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与会人员特别提到,对危险驾驶罪这一常见罪名的处罚,各地司法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长三角地区各省市法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在量刑、缓刑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方面的理解与把握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如上海、安徽规定,经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浙江则直接规定醉酒驾驶的,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上海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100ml,增加15日刑期;浙江规定每增加80mg/100ml,增加一个月刑期;安徽的规定是每增加60mg/100ml,增加一个月刑期;江苏则规定依法在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为此,与会人员建议,今后要积极发挥法律适用规则指引作用,探索通过联合印发区域内统一适用的办案指南等形式,指导审判实践。如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处理规定不一致、执法标准不一致问题,四地法院可以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案指南”,明确量刑起点,统一量刑标准,明确缓刑适用标准,阐明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与不作为犯罪作区分处理,实现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诉源治理。
与会人员还建议,要持续加强数字法院应用体系建设,聚焦类案检索,加强案例信息数字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长三角区域的跨域一体化数字共享平台,提高智能化类案检索效率。聚焦问题发现,探索在跨域一体化数字平台中加载“区域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系统”,及时发现、归纳一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问题。聚焦分歧解决,探索在跨域一体化数字平台中加载“区域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网上系统”,加强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建设,切实研究解决好区域内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着力实现从“个案宙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