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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院落各自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对方隐私权?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5-14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两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对方隐私权?近年来,许多业主出于安全防范等需求,在自家的阳台、门外、窗外、院落等处安装摄像头。然而小小的摄像头在给业主带来安全感的同时,也成为了邻里纠纷最常见的导火索之一,由此引发的隐私权之争屡屡发生。

  加剧的邻里矛盾

  刘某和王某两家房屋的院落紧密相邻,此前曾因隔离绿化带改建等问题发生过争执,从而心生嫌隙。久而久之,两家院落内有物品损坏、垃圾乱丢、财物遗失等情况,双方都会怀疑是对方所为,邻里之间的矛盾暗潮涌动。

  此后,两家分别在各自房屋的窗口、院落、阳台等位置安装了摄像头。但是,双方却都认为对方安装的摄像头能拍摄到自家房屋,窥视了私人生活,侵犯了隐私权,为此双双诉至法院。

  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两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呢?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涉案摄像头的具体位置、拍摄范围、拍摄角度等情况,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根据勘查情况,法院认为,两家安装的摄像头都会对对方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故判令刘某、王某拆除各自安装的摄像头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仔细查阅了现场勘查报告,发现站在刘某和王某的自家院落里,抬头均能看见对方安装的摄像头。有一部分摄像头甚至直接指向对方院落,还有一部分摄像头虽未指向对方院落,但两家都承认摄像头的拍摄方位可以调整。

  此外,刘某和王某虽称安装摄像头是出于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所需,但结合本案案情,双方安装摄像头的真实原因是相邻纠纷未得到妥善化解。同时,由于涉案小区已配置公共监控等安保措施,刘某和王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均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装须谨慎

  《民法典》人格权编设专章对隐私权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并首次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也许你会认为,基于自身财产权益保障的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纯属个人私事,他人管不着。其实不然。因相邻不动产客观上紧密相连的地理位置,摄像头可能会影响相邻权利人的生活安宁,涉嫌拍摄、窥视其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进而侵犯相邻权利人的隐私权。因此,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时,不应超出合理限度,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如今小区的公共区域大多已安装监控摄像头、配置安保巡逻等,若安装人坚持其所安装的摄像头有合理性、必要性,则其往往会承担加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安装摄像头还请务必谨慎。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6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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