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提升湖北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36条,从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明确湖北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计划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省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机制、组织建设和硬件建设更加完善,与未成年人审判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基本建立,建成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司法协作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合力作用,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建设具有湖北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模式。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审合一”受案制度。实现少年法庭受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推动将犯罪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分案、优先开庭、优先调判、优先送达的“四优先”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三审合一”改革新要求,培养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兼通的复合型法官。
《意见》要求,要依法从严惩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双向保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坚决依法惩处。要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涉及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卷宗进行标注,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意见》规定,要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化解矛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儿童监护制度,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要加大对“三令”的适用力度。对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对未成年人被家暴、纠缠、骚扰及传播隐私的,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意见》提出,要通过打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模式,深度参与综合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探索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等内容纳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流程管理。突出全过程帮教挽救,构建“庭前、庭中、庭后”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倡导首审负责制,跟踪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好“两条龙”工作机制。即“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专业化司法与社会化支持配合衔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效能。探索与同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民政、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建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意见》的出台,必将对湖北法院持续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制度不断完善发挥重要的作用。
稿件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