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路口时,所驾车左前侧与孙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右前侧相碰,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经调查,双方通过路口时均闯红灯,且孙某未佩戴头盔。
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王某与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久,孙某因该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所驾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孙某家属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所驾电动三轮车的定性。如果定位为非机动车,则应适当加重驾驶汽车一方责任,即本案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从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分析,死者孙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三轮车,但是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对电动三轮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应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孙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客观上孙某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对其头面部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扩大作用,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王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崇川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根据王某的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其操作简单、价格便宜、使用门槛低等特性成为群众出行、载物的常见交通工具,尤其受到老年人的青睐,但该类车辆往往安全性能较低、防护措施较少,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本案中,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进入路口未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孙某所驾电动三轮车按照其车辆属性,被认定为机动车,由此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较非机动车而言将会有所减少。
因许多老年代步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有效保证,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建议在购买车辆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手续,查看合格证注明的车辆类型和是否获得3C认证,及时上牌,购买保险,并且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做到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