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打工人都会听到这样的玩笑话:马上就要发钱了,看在“钱”的份上忍忍吧。但如果员工正常退休、离职情况下,单位没有给员工发放此前工作的奖金,如何处理呢?
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法院就有这样一起员工退休后,公司未向其核发退休前的奖金而引发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员工在职期间的夏季奖金4786元。
案情简介
老董原是开开公司(化名)的员工,自2011年6月起,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5月,老董年满60岁,从开开公司退休。
老董退休后,某次,开开公司对在职员工进行考核,并发放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年度夏季奖金。因为发放奖金时,老董已退休,开开公司就没有向老董核发奖金。老董知道了这件事后不乐意了:那段时间我还在上班呢,还没有退休,凭什么奖金没有我的份?上班期间,我工作兢兢业业,从来没有违反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凭什么不给我发奖金?
想不通的老董找公司要个说法。但公司却认为这次奖金启动考核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奖金制度明确规定支付对象为考核时在册的员工,而老董在2021年5月1日已经退休,所以不应享受该笔奖金。双方协商未果,老董向新吴法院起诉,要求开开公司支付其这笔夏季奖金。
案件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开开公司奖金制度规定奖金发放对象为考核时在册员工,但老董与开开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因老董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因其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老董已完成了考核期间的工作任务,没有证据表明其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该年度夏季奖金发放标准,故开开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奖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开开公司核定老董在职期间的夏季奖金,经核定为4786元,后法院判决开开公司支付老董2021年夏季奖金4786元。
法官说法
奖金的制定、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确定奖金发放条件及标准。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部分组成,可见奖金也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制定奖金发放规则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奖金发放前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奖金,应结合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工作表现、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老董因自然退休导致未能工作至年终奖核发时,但其在考核期间内提供了完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职责,为开开公司做出了贡献,故在相应考核年度内的奖金应当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