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羽嘉) 近日,经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叶某、翁某、童某等9名被告人因犯虚开发票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至2年1个月、缓刑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5万元不等。
据悉,2018年至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叶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福州、泉州等地租赁办公地点,通过招募被告人翁某、童某等人,先后在福州、泉州、龙岩连城及上海等地注册186家空壳公司,向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多家客户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797份,票面金额达15.34亿元,赚取票面金额1.5%-2.5%不等的费用。
检察机关认为,叶某、翁某、童某等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05条之一,涉嫌虚开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的情节,且童某等5名被告人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