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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刑责” 检察来解说

发布时间:2023-05-14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当事人问:我驾驶车辆导致我妻子死亡,为什么我犯罪了?

  办案检察官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的案件,并没有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区别,而是统一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记者日前从义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初,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公路行驶至义县某镇某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王某的妻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既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也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平时感情甚深,对亲人的离世非常悲痛。因此,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动履职,平衡好情理与法理的关系,既能让肇事者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社会公众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又能让失去近亲属的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针对王某及其近亲属的疑问,检察官当面进行了释法说理。

  当消除了因不理解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后,王某当即认罪悔罪,表示一定积极配合处理案件。“不起诉处理让我获得了很大的安慰,同时也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日后会将交通安全时刻牢记于心。”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王某表示,“公开听证和不起诉公开宣告是一堂最生动的法治课,也让我们感受到‘看得见’‘摸得到’‘能感知’的检察温度。”

  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王某与被害人的夫妻关系,王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义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相对不起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0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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