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单位依法扣留、拖移且逾期未前来补办手续或接受处理的涉案车辆公告如下:
一、此公告内的涉案车辆为2022年12月31日前被依法扣留、拖移的车辆(详见附件);
二、请被扣留、拖移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扣留、拖移车辆相关法律文书、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相关大队接受处理;
三、对经公告三个月后,被扣留车辆驾驶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被扣留、拖移的车辆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833-2575122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