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离婚时,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这本是一桩好事,但是如果双方为了争夺孩子导致关系交恶,“抢孩子”、“藏孩子”事件接连不断,这些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可能远远超过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也为后续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难题。
那么,除了归一方抚养外,能不能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呢?近日,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离婚案件,婚生子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
原告贺某与被告尹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互相都有离婚的想法。因协议离婚不成,尹女士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和贺先生离婚。双方都极力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并列举各自优势。
调解过程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仍坚持一方抚养小孩。对此,承办法官及助理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承办法官遂调查婚生子平日的生活状态并向孩子(已超过八岁)及其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了解情况发现,在原被告分居时,孩子实际也是双方及父母共同抚养照看,且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家庭感情。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维持共同抚养的状态,对孩子们的生活影响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承办法官大胆突破,建议双方维持现状,离婚不离爱,孩子仍由双方共同抚养。最后原、被告双方及父母对共同抚养的细化方案表示认可。
法官后语
“共同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另还有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由父母共同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共同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父母共同抚养孩子的。那么,共同抚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实现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呢?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到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会有各自不同的意见。对这些争议,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应当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把争夺孩子抚养权作为多分财产的手段,此时共同抚养显然不能适用。同时,父母选择共同抚养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情况。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抚养实际情况。
共同抚养模式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父母们可以优先选择共同抚养,双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呵护子女的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临汾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