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贷款的形式和便利程度越来越高。但实践中,总会有一些人借用他人资质向银行进行借款,如此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在新吴法院就有这样一起借用朋友名义向银行借款引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3日,农行无锡某支行向新吴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该银行表示,杨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万元,现在借款已到期,并产生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要求杨某一并归还。
杨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承办法官严海涛哭诉到:“严法官,我也是被害人啊,银行怎么还让我还钱呀,我冤啊”。
严法官问到:“你怎么被害了,和本案有关联吗?”
“我这是为了兄弟情,结果我却被徐某害了。他用我的卡借银行的钱,但我自己根本没借过钱,法官,您说我该怎么办呀?”杨某面对法官的询问,表示自己只是“帮助”徐某借款,真正的借款人应该是徐某,而不是他自己。所以,杨某认为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
为了梳理案件情况,严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他发现,杨某口中的徐某还牵涉一起刑事案件。而这起刑事案件的事实与本案有着密切联系。
经严法官进一步了解,徐某和杨某原本是同事,徐某故意隐瞒巨额负债,以妻子身患重病、国外资金转回国内信用卡限额、新用户办理理财利息较高等为由骗取杨某等人的信用卡,并欺骗杨某等人开通手机银行,还将这些信用卡绑定在徐某自己的手机号上。
之后,徐某使用骗取的信用卡,采取消费贷款、套现等方式,先后骗得人民币1880200元,其中,仅杨某名下信用卡产生欠款就达50余万元。
查明案件来龙去脉后,严法官开庭时重点询问杨某所欠款项的产生过程。杨某陈述,信用卡确实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但当时是被徐某欺骗开通了手机银行,自己也不知道在手机银行上还可以办理贷款,所以这些贷款都是被徐某骗贷的,与自己无关。
法官当庭对杨某进行了释明,借款是由杨某的信用卡产生,借款关系发生在银行与杨某之间,在刑事案件中也责令徐某将所骗金额退赔给各被害人,应当由杨某向银行偿还借款。经过法官的释明后,杨某当庭表示,自己经济条件差、还款能力弱,后悔不已,希望与银行协商。
考虑到杨某自身的偿债能力及本案的事实情况,严法官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通过拉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金额等方式,减少杨某的债务负担。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
审理过程中,严法官还主动向杨某普法,告诫其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信他人、不贪图便宜。
法官说理
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同时也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发卡行无法评估借用人的授信情况,增加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也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
对出借人而言,可能就会像本案杨某一样,在借用人不及时偿还欠款时,自己将面临巨额债务。
兄弟之间的抹不开脸,轻信他人的不利后果,作为成年人承担的代价之大往往是一个家庭不能承受之重。与人交往,一定要有防范之心,尤其是涉及到借用手机号码、借用银行卡号、涉及金钱往来时,必须与家人沟通、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