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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朋友醉驾,我也被拘?”网友:真“刑”!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亲朋好友相聚

往往少不了饮酒助兴

推杯换盏,共度良宵

然而若饮酒过度

则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对于过量饮酒引发的意外

共饮者、宴会组织者等“酒友”

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各种“酒桌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小编整理了以下几个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放任醉酒朋友开车

竟成危险驾驶共犯

  

【案例1】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荣某某与飞某某等人在园艺场某饭馆吃饭喝酒,直至次日凌晨两点,被告人荣某某明知飞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飞某某驾驶,并乘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使用手机导航引导飞某某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驶入施工路面,经施工方报警后被查获。经检验,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飞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饮酒后开车极易出现交通事故

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埋下极大隐患

将车辆交给醉酒的人驾驶

同样危害公共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劝酒行为不可取

莫把人命当儿戏

【案例2】2020年5月10日午夜,小桃在某烧烤店内独自喝酒,被另一桌的阿中、小勇、阿坤三人邀请共饮。小桃提议四人碰杯同饮,后又主动与阿坤干杯。一段时间后小桃出现醉态,小勇、阿坤仍继续劝酒,且阿坤劝酒次数更为频繁。后小桃醉趴在桌上,三人见状相继离开烧烤店。经鉴定,小桃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一审法院酌定小桃自负80%责任,小勇承担8%、阿坤承担12%责任,同时两人互负连带责任;烧烤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勇、阿坤赔偿总额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后二审法院改判阿坤、小勇按份分别承担12%及8%的赔偿责任;烧烤店对两名劝酒人赔偿总额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酌怡情助兴,狂饮误事伤身”

亲友欢聚之时

我们饮酒助兴

也需注意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宴请亲友来相聚

安保义务要注意

【案例3】王某应邀参加同事孙某夫妇的搬家宴,聚会到尾声,王某已醉酒至睡眠状态。孙某夫妇及其他同事遂将其安排到酒店住宿,并委托同样饮酒的赵某与王某同住,代为照管。彼时,酒店客服提醒将王某送医,孙某夫妇等人未理睬。次日早,王某被发现因饮酒过量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王某近亲属以孙某夫妇及其他12名参加宴会的聚餐人未能尽到对王某饮酒善意提醒和及时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计赔偿7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王某近亲属因王某死亡遭受损失金额为121万余元,并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孙某夫妇对王某近亲属损失承担赔偿15%的赔偿责任。

  

作为宴席组织者

对参加宴请的人员

负有注意、提醒、劝阻

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

其中酒后安全保障义务包括

将醉酒者安置在

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

若明知醉酒者可能发生危险

而放任这一行为发生

宴席组织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近年来

因为醉酒肇事、酗酒身亡

而在共饮者之间

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

杜绝不良劝酒风气

切莫伤人又害己

贵州交警提醒

相信大家在看了以上几个案例后

对各种“酒桌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有了初步的认识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在酒桌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

  

1.对酒后驾车等行为未加以劝阻

在案例一中,荣某某明知飞某某饮酒,仍放任其驾车,最终导致二人均触犯刑法,承担严重后果。事实上,在面对饮酒者欲进行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时,共饮者应当担负起加以阻止的义务。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者也要对醉酒人进行游泳、剧烈运动等行为加以劝阻。如若未进行阻止,以致发生意外,共饮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若共饮者采取“不喝就是看不起我”或“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或变相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喝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神志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故意灌酒,强迫其饮酒,那么对于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劝酒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如若共饮者明知对方存在酒精过敏的特殊体质、或其患有心脏病、心肌梗塞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已服用头孢等与酒精共饮会发生中毒的药物等特殊情况,仍劝其喝酒,最终诱发疾病,或引起中毒等,劝酒人应当对后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家或送医

在饮酒之后,醉酒者往往无法自控,神志不清,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意识模糊、呕吐严重等症状,此时若纵容其独自行动,很可能发生“酒后跌伤”、“呕吐物窒息”等危险。此时,共饮者负有对醉酒者进行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应当保证醉酒者安全到家,或将其及时送医。如若共饮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目的地,此时出现意外,共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5/555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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