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方某为江阴市某小区二号楼502室的业主,胡某为该小区二号楼501室的业主。方某502室的入户门朝向北侧过道,胡某的501室进出需经过502室入户门对着的北侧过道,北侧过道为公共区域。方某对502室进行装修时,将502室的入户门由原来的内开门改成外开门。胡某发现后向物业反应了这一情况。后物业向方某下发《违章装修整改通知书》载明:“整改项目:将原设计的内开门私自改成外开,处理意见:恢复原样”。因方某仍未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胡某遂具状诉讼来院。
胡某认为:公用过道是120厘米的宽度,我们要通过该过道进家门的,方某的房门如果打开的话几乎将公共过道全部堵住了。
方某则认为:胡某回家虽然要经过我们家门口北面的公共过道,但我们认为对胡某不会造成影响;因为房子是两个老人住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待在家里的,开门次数一天不会超过5次,开门时长不会超过15秒,总计不会超过两分钟,跟胡某同时出门的概率就更小了,开门碰到胡某的概率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方某并承诺开门前会从猫眼观察门外情况。
法院去现场勘察,发现方某家入户门正对着的北侧公共过道宽122厘米,方某家入户门开到最大时门边与墙的距离仅为32厘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方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将江阴市某小区二号楼502室的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恢复至朝内开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502室房屋在交付时的入户门为内开式,方某擅自改动入户门的原有设计改装成外开式,从门外公共通道的宽度看,入户门向外开启会给相邻的501室胡某家中人员的通行带来不便利和安全隐患,妨害相邻方自由通行、安全通行的权利,方某不能因考虑自己的便利使用而损害相邻方权利,即使方某承诺开门前会从猫眼观察门外情况,但猫眼的可视范围有限,不能排除儿童行走、快速行走可能产生的开门瞬间的碰撞,虽然目前尚未实际发生事故,但胡某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般小区内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存在很多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比如在通道内堆放垃圾、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及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地都影响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业主在对公共通道进行使用时,不仅要考虑到正当性,也要考虑到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对邻居造成影响,是否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的小区也存在其他改装门的现象,但因为邻里经过沟通后达成了一致,故双方未产生争议也未起诉至法院。而本案方某若在改装门之前多与胡某进行沟通,那么可能双方也不会将纠纷闹到法院。孟子曰: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邻里间遇事要多商量,与人为善,邻里和睦,不仅是一种幸福,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