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军)网络技术的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誉需担责。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2022年3月,林某将其名下房产出租给黄某居住使用,租期为一年。租期届满收房时,林某发现屋内部分墙面损坏,因此要求黄某进行修缮。经双方协商,黄某愿意赔偿500元给林某以了结此事。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未曾想过了几天,林某的朋友在某平台上看到黄某发帖,声称林某“坑钱”,于是将此事告知了林某。随后林某也在该平台上开设账户发帖予以回应。
由于黄某曝光了林某房屋所在小区及门牌号,并配上侮辱性英文字母及文字,引发网友们留言批评,给林某造成了心理压力。林某联系黄某删帖,但黄某声称发帖系“吐槽”“避雷”,表示不愿意删帖,林某遂诉至闽清法院,要求黄某公开道歉、删帖并赔偿名誉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与黄某互相删帖,黄某手写道歉声明向林某致歉,林某放弃名誉损失赔偿的诉求,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黄某上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网络平台及社交媒体上发言,应当尊重事实、用语文明,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一旦越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