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整体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0年至今,市一中院辖区共审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88件,判处被告人211人。案件总体呈现数量下降、涉及罪名集中等特点。其中,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占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的五成以上;案发地点集中在涉农区;犯罪方法简单、后果较为严重,环境修复成本较大。
在工作中,市一中院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政策。立足环境资源案件自身特点,坚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用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案件审理为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精准定罪量刑,并通过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以联动工作为机制,提升案件审理效果。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疑难问题及共性问题进行研讨,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之间的联动,畅通联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多元共治,深化执法司法“两法衔接”,提升协同效应。以能动司法为驱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利用全媒体平台普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深入社区、企业等开展宣传活动,实现普法宣传线上线下同频共振。通过庭审旁听、网络直播等形式,加大生态环境司法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力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注重挖掘案件中暴露出的社会管理漏洞,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加强同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市一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司法护航绿水青山,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本市绿色低碳发展、人民高品质生活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
被判刑罚并修复生态
被告人霍某某系蓟州区某村村民。2019年1月,霍某某与他人签订协议,承包36.09亩林地。2021年5月,霍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承包的上述土地用途,将农业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霍某某共占有土地19.1亩,该地块地类为采伐迹地,林种为商品林。法院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霍某某自动履行保护生态环境义务,在上述林地内完成重新栽种树木全部工作并适时维护。
未经许可采伐自家林木
村民犯滥伐林木罪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蓟州区某村的3处杨树林卖给李某某等4人(均已判刑)。李某某等人明知卢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将上述地点的杨树砍伐并变卖。
经林业部门勘查、计算,被砍伐的杨树分别为1001棵、32棵、555棵。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化工原料废料长期堆放 固体物质流失造成污染
被告人姚某与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西青区某厂房内合伙生产制作钼酸,姚某负责原料和废料的管理工作。厂房关闭停产时,其在相当长时间内,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大量原料、废料等固体物质堆放在厂房内,造成部分固体物质流失至厂房外。
经检测,厂房固体物质中砷(浸出)物质含量超过限值,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测量,上述固体物质的质量为721.76吨。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2021年1月,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在宝坻区某小区内,由庞某某使用弹弓捕猎并杀害一只长耳鸮。经鉴定,长耳鸮为鸮形目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长耳鸮已被掩埋。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用于生态修复。责令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