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彦君) 近日,连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周某某是连江某渔村的渔民。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同案犯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炸药约55箱(1320千克)、雷管约2300枚,并获赠导火索若干。交易后,周某某支付了货款约20万元。嗣后,周某某将上述炸药、雷管用于出海炸鱼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炸药1320千克、雷管2300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买卖炸药5千克以上或者导火索150米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炸药1320千克、雷管2300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炸药、雷管、导火索等都属于及其危险的物品,杀伤力和破坏力巨大,一旦保管不当,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