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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供诈骗 构成共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6-1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吴红娟) 在明知他人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情况下,仍将自己代为管理的别墅租给多个诈骗团伙使用,并向诈骗团伙出售电脑。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壕被上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查,李某壕于2020年3月20日坐飞机到云南后,通过走山路的方式偷渡出境至缅甸掸邦小勐拉地区,后找到了管理该地区别墅的工作。在明知他人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情况下,他将自己代为管理的别墅以每个月4万-8万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多个诈骗团伙使用,并向诈骗团伙出售电脑,通过发放通行证管控通行等方式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庇护,收取租金合计1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壕虽未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团伙活动、未实际操作诈骗,但明知对方针对中国居民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向对方提供租赁场所、出售作案工具等,租赁时间持续数月,依法应认定为诈骗共犯。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608/31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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