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法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标志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辽宁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实施办法》共6个部分29条,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总体原则、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案件办理及审查、跟踪回访和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
《实施办法》规定,一般是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涉企案件后,在受理案件十日内书面告知涉案企业、个人关于企业合规相关规定及权利义务,由涉案企业、个人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合规考察工作,人民法院可对案件延期审理。
《实施办法》指出,企业合规考察相关材料经法庭举证质证后,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从宽处理的依据。人民法院对进行了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
为推进行业合规,《实施办法》规定,在办理合规案件过程中,发现特定领域、行业存在合规隐患、管理漏洞,需要及时消除的,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也可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制发司法、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及时强化特定领域、行业的合规建设,促进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实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在刑事诉讼中开展涉企案件合规改革的初衷是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