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出现了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持有遗嘱的一方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姐姐,另一方则是无血缘关系的四个“外人”,法院会如何作出裁判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姐姐提供的那份遗嘱为伪造,且老人姐姐转移巨额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其丧失遗产继承权。
老人去世后冒出两份遗嘱
2021年7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王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娟已经去世,王斌的长姐王丽等五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
王斌留下的遗产有当地的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斌所有,50%的份额为王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
2022年,张林等非王家亲属四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斌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丽兄弟姐妹五人诉至崇川法院,要求继承王斌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斌与王丽共有的房屋,王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五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林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娟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林等四人共同共有。
张林等人是何人?原来,王娟去世前,曾委托张林等四人照顾自己的父亲,几人此后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斌自书遗嘱。
该案审理过程中,王丽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斌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则是:对于王斌与王丽共有的房屋,王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丽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五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王丽。
这两份遗嘱内容相差很大,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对方提供的那一份不认可。
亲姐伪造遗嘱还转移存款
经张林申请,崇川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及王丽提供的遗嘱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丽提供的遗嘱中字迹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
此后,经王丽申请,崇川法院委托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林提供遗嘱的字迹与王斌本人书写的样本字迹进行比对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性认为这份遗嘱除落款处签名字迹外,其他内容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这份遗嘱落款处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王斌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丽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丽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
法院判决:亲姐丧失继承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9月,王斌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的那份“王斌自书遗嘱”,系王丽伪造,为无效遗嘱。王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斌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斌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据此,崇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斌、王丽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丽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四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林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斌名下的资金由张林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丽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娟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斌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娟的名义上缴国库。
王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南通中院法官钱锋介绍,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两次鉴定的鉴定意见足以说明王丽所提供遗嘱的形成时间为王斌死亡时间之后,且并非王斌本人书写,其提供的遗嘱系伪造。并且,王丽在一审诉讼前后多次操作王斌的手机进行转账,意图侵吞遗产,还无悔改表现,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王丽丧失对王斌遗产的继承权。
钱锋还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也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给继承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继承人有该条规定中后三种行为的,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遗产的最终继承能按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进行。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