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清)在民间借贷中,有时候借款人与出借人并不相识,双方通过中间人介绍促成借款合同成立。若还款时,借款人将款项转给中间人,能否认定为还款呢?日前,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三角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一起来看看。
2022年7月,毛某通过朋友陈某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借款7万元,林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毛某交付借款,毛某立借条为凭,约定借款月利率1.2%,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后经林某催讨,毛某没有还款,林某便将毛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毛某辩称,其与林某不相识,其并不是向林某借款,而是向中间人陈某借款,且签订借条时,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是空的,林某的名字是后面才补上的。此外毛某还声称,其已向陈某还款2万元及利息5000元。
那么,究竟毛某与谁成立了借贷关系?毛某所称的2万元能否认定为还款?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毛某向原告林某借款7万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单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被告将款项转给中间人陈某能否达到清偿债务,取决于被告和原告是否达成“由中间人代收”的合意,但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有过这样的合意,因此,被告即使有向中间人转账,也不能认定为向原告偿还借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被告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中间人返还其转账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