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几条鱼自己吃,怎么就犯法了呢?”十余起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捕捞水产品情形差别较大,如何拿出让老百姓信服的处理结果?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圆满办理了案件。
随着渔业资源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大,禁渔区已覆盖了辽中地区重点河道流域。然而一些村民误以为在乡村地区捕捞少量鱼虾不会构成犯罪,并且对禁渔期、禁渔区也存在一定的认知盲区。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好入罪关口,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蓝”守护好“水域清”。
日前,村民老李(化名)带着疑惑与委屈来到辽中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工作了解到,侦查机关近期正在办理十余起同类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经过分析研判,这些案件中涉案人员捕捞水产品的数量不等、情节不同,涉案人均为本地区土生土长村民,对捕鱼违法、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表示不理解。案情汇总后,辽中区检察院决定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开展监督审查。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也有部分涉案人员虽然辩称不知道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但却是半夜时分偷偷开着船载着电鱼工具作案……经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充分论证、细致研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全面考量渔获重量、捕捞方式、使用工具等情节,结合司法实践,依法对渔获重量较小、未采取严重损害水域生态的捕捞方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多件案件不按犯罪处理;对于渔获重量较大、使用电鱼等方式进行捕捞、犯罪情节较轻的部分案件,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对于渔获重量大,且以捕鱼为业、多次破坏水资源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实质审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建议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人进行建档管理,加强日常法治教育,防止再发生、再犯罪。
“我记住了禁渔期、禁渔区是啥,保证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在答复立案监督申请人时,检察官再次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并要求其向亲友宣传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几名涉案人员则主动要求参与社会服务,以身说法走进村镇宣传,参与河道治理,服务社区居民。
为取得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效果,案件办理结束后,检察机关系统梳理非法捕捞类案件特点,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供关于禁渔区主观明知的认定、渔获称重程序规范等问题的意见建议,并以监督办理此类案件为契机,共同探索开展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今年5月,在又一年的禁渔期来临之际,辽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们前往案发地回访生态恢复情况,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答疑解惑,告知禁用工具的种类与标准。
检察官前往案发地回访生态恢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