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区、敏感区,也是世界山地冰川最发育的地区和亚洲多条重要江河的源头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把“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十个必须”之一,强调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生态战略地位极为重要。保护好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大计,事关各族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旭东介绍,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预防、服务等措施,探索建立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同时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以“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为抓手,开展专项监督,深挖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为守护好西藏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作出了积极贡献。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10件255人,依法批准逮捕84件188人;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15件554人,依法提起公诉167件399人,不起诉28件106人。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全区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区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丁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共同犯罪 提前介入 引导取证 认罪认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青藏高原生态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的难度非常大,需要特别予以保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紧盯生态保护关键环节,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积极保护区域水生态环境,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进高原生态环境中野生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晚,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西某某分别驾驶车牌号为藏CX****、藏AX****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用网鱼的方式在拉萨市当雄县捕捞野生鱼1498条,共计717.81千克。经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鱼类为纳木措裸鲤。经估价认定非法捕捞的纳木错裸鲤市场价格为21534.3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法院裁判结果】
2021年5月19日,拉萨市当雄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本案线索移交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拉萨市当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积极引导取证,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未死亡鱼种的放生工作。因本案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供述不一致,若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极大可能会出现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情况。6月24日,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检察院对丁某、陈某、赵某批准逮捕,对西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因丁某系当雄县人民法院厨师,当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0月13日,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达孜区人民检察院,达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环节进行多次说理教育工作,最终四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1月11日,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7日,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以丁某、陈某、赵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经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丁某等四人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生态修复金32301.45元,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介入引导取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全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进行赔偿。青藏高原野生鱼类是高原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物种,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极端重要作用。受环境影响,鱼种普遍生长速度缓慢,一旦受到破坏,种群数量短期内难以恢复,尤其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和繁殖期非法捕捞更是如此。而鱼类同时也是水禽等生物的重要食物来源,其数量的减少会产生蝴蝶效应,进而威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案例二:次某等三人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定 刑事处罚
【要旨】
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是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次某、向某、扎某电话相约外出打猎,三被告人分成两组在林区附近寻找猎物。次某与向某携带各自的气枪深入林区内寻找猎物,扎某则携带父亲遗留的小口径步枪至河对面的山头寻找猎物。扎某射杀到1只赤斑羚。次某则先后猎杀了7只血雉,向某先后几次与次某合围猎物时都未能击中,便在休息处烧茶等待次某和扎某。三被告人在停车休息处汇合后,便将猎杀到的赤斑羚及血雉进行分配,三被告人将分配后所剩的猎物残肢装进袋子内。后乘车返回县城途中,次某将赤斑羚皮和其它内脏扔到河里,后扎某下车取走自己的步枪及猎物回家。向某与次某开车行至边境派出所检查点时,被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收缴了放置在车内的枪支及各种子弹,赤斑羚残肢和血雉死体,同时民警还在次某携带的袋子内发现1支未组装的小口径步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赤斑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血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法院裁判结果】
次某、向某、扎某因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察隅县公安局对三被告人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起诉。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1日,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对次某、向某、扎某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2020年8月11日,察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次某十年有期徒刑;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向某十年有期徒刑;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扎某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起,将此罪名确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典型意义】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改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杀、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既体现了从严惩治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保护野生动物法益的独立地位,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力和教育功能。此外,本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一并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三:巴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生态环境保护 刑事处罚 公益赔偿 赔礼道歉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22时许,巴某驾驶皮卡车至吉隆镇某村路口,下车后手持准备好的斧头从路口进入林区,在林区内用斧头砍伐密叶红豆杉树2株并将红豆杉树剥皮后,砍成一米左右的截断共14截,装入皮卡车厢内,驾车离开现场。驾驶车辆行驶至吉隆镇帮兴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法院裁判结果】
2019年9月20日,巴某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吉隆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向吉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11月24日吉隆县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西藏吉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吉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2日,吉隆县人民法院以巴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巴某承担补种密叶红豆杉20株幼苗费和管护费共计40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了维护良好生态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片森林,维护一方生态”的良好效果,为守护绿水青山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陈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无证开采 越界开采 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处罚
【要旨】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 被告人陈某同阿扎乡章达村白鸡山承租方杜某、刘某、胡某三人协商后。于当月19日,签订了《采石厂合作协议》,按协议内容被告人陈某一边办理采矿许可证一边开采矿山。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之子按照其父陈某的要求,到阿扎乡白鸡山打理采石场的日常事务。后经山南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于2016年11月4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系山南扎囊县阿扎乡章达村委会)。2018年5月,扎囊县政府准备关停该采石场时发现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五地质队调查,越界开采的面积为1318㎡,越界开采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储量大理岩矿石量690m3。后经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对无证期间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方解大理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71100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山南市扎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山南市扎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扎囊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山南市扎囊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杜某、刘某、胡某三人决定不起诉。
2020年,扎囊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86669.66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69293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第三方环评机构,做好对盗挖矿点的核对和修复资金测算,为后续民事公益诉讼打好基础。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