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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作用,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依法能动履职,为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保障,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大局,积极融入大局、自觉服务大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能动司法意识,必须坚定树立,毫不犹豫坚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作用,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依法能动履职,为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保障,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改革,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这场深刻改革中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党的二十大进一步要求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这些重要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党的全面领导,也离不开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自我加压,更离不开法院的参与和助推。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体系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应当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与法治政府建设同频共振,才能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因此,要把人民法院放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系统中去审视,才能满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目标。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迫切需要司法监督的持续发力,人民法院应突出司法治理的功能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司法参与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比过去更为突出。因此,法院应更新新时代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将源头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结合起来,才能提升司法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的效能。

  坚持能动司法,根本目的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落实到实处,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治政府建设,其最终目的是厚植执政根基,提升政府公信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既是为大局服务,更是为人民司法。在此理念要求下,人民法院要依法能动履职,群众的法治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在哪里。

  一是依法做好行政审判。能动司法首先体现在自觉肩负起法院职责使命,坚持司法工作的政治性。行政审判作为人民法院三大审判之一,是党在司法领域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审判必须担当尽责,主动作为,要积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通过严格公正司法,维护法治统一、促进规则之治,服务改革发展,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为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同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引导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出庭出效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此外,要定期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行政执法问题的典型案件,通过观摩庭审,开展现场普法,增强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能动司法还体现在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法院除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外,还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在司法办案中,通过对个案或类案的研判、剖析,发现其中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这是当前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此,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遵守诉讼程序、执行法院判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完善管理、规范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此外,在发出司法建议过程中,还可以根据类案分析情况,强化司法示范引领功能。如针对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案件,在案件生效后及时总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瑕疵,阐释法院裁判的理由及参考意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范例;如针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行政执法中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不断强化府院联动。能动司法更体现在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防止单打独斗。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司法与行政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良好的沟通联系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增进行政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能动司法意识,必须牢牢坚持。要能动履职,深化司法行政的良性互动,以加强府院联动为平台,自觉把服务大局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要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积极与政府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会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研究解决法律难题,有效发挥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作用。同时,要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定期交流,主动就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纠纷的疑难复杂问题交换意见,抓前端、治未病,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应诉指导培训,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作者系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mzaryzp8242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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