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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万元购房款被中介骗进私人腰包,中介公司能否置身事外?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拿着多年的积蓄买房,可谓是一件大事。房产中介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桥梁,本应履行好促成双方房屋交易的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有些黑中介却动起了歪脑筋,费尽心思诓骗购房者,致使买房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多年的积蓄打水漂。那么,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否需承担责任?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中介虚构房东卷走购房者76万元

  2020年6月,张女士在某中介公司业务员徐某的介绍下,看中位于本市普陀区的一套房屋并打算购置。随后张女士前往中介公司的门店内签署盖有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居间协议》,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提供居间服务。原本满心欢喜的张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己到头来竟然一直被蒙在鼓里,自己的76万余元积蓄更是被徐某挥霍一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徐某不仅伪造了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让张女士签署,而且虚构房东身份,自己冒充房东通过微信与张女士进行沟通,并以代收意向金、首付款为由,多次骗取张女士汇款至徐某个人账户,并未察觉的张女士先后汇款共计76万余元。为了诓骗张女士,打消她的疑虑,徐某更是出具了部分钱款的收据,上面盖有中介公司财务章。最终,徐某被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徐某退赔张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76万余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张女士认为,徐某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进行诈骗,属于中介公司管理失责,因而使自己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中介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张女士钱款,其违法行为超过了工作范围,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但中介公司对于盖有其业务专用章的格式《居间协议》及盖有财务章的收据管理不当,且该不当行为与最终张女士产生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张女士个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轻信徐某的谎言,直接转账给徐某。因此,根据中介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程度,认定中介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居间公司,有义务运用其专业知识与交易经验保障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即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尽到注意义务,如妥善保管合同、印章等重要资料,同时对业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与素质教育,交易中审查交易相关人的主体身份、房屋权属等。

  但在本案中,由于中介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业务员随意拿取盖章合同与收据,让购房者陷入错误认识,也为徐某利用个人优势地位实施诈骗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条件。因此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女士产生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与中介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由中介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责任是基于中介公司未尽对公章、文件等妥善保管义务产生,而非等同于认为徐某的行为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已然超过工作范围,不能认定其为职务行为,也不能要求公司为该行为承担相应赔偿后果。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务必选择有资质的居间服务机构,同时交易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核实对方身份,核查房屋产。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0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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