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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卖房,与母亲断绝关系,法院说“不”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父亲去世后,母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然而,母子竟因这套房对簿公堂!一起来看今天的家庭共有物不可随意分割案。

  基本案情

  秦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了A小区的一套房,之后儿子李某菲出生,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数年后李某不幸去世,考虑到儿子将来要结婚,加上当时手头上也有点积蓄,秦某与儿子商量后,决定共同出资在B小区再购买一套房,收据和购房合同上写的都是两个人的名字,但截至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之后秦某与儿子因琐事多次争吵,甚至出现过动手。现秦某的儿子诉至法院,主张秦某诱使其出资、长期散布自己啃老的不实言论并在之后独自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即领取了钥匙,现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在购买时双方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考虑到秦某、李某菲之间的身份关系特殊,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现李某菲要求分割共有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现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菲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近亲属之间至亲至近的情感联系,共同共有比较适合家庭成员,所以法律规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具有家庭关系的共有人之间推定为共同共有。在共有财产分割上,如果当事人有约定,那么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原则上都尊重其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这里所说的“重大理由”是指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财产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共有目的;共有人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比如: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比如: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476adc7d6508446095c39794494b1a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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