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拥有C1机动车驾驶证的小李骑行电动两轮车,与行人小陈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小陈受伤。经鉴定,小李所骑行的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为,小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实行分道通行,小李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小陈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他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据此,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小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陈负次要责任。
经法院认定,小陈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合计40万元,因小李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故小陈要求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19万8千元,超出部分,由小李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件裁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小李是否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争议。小李骑行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系交警部门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但在实践中,电动车的登记和保险无法按照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由于两轮电动车未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也不予为该类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最终导致无法投保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所致,法不强人所难,不应加重其责任。因此,小陈要求小李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经鉴定,小李所骑行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已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即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小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2万元。
法官后语
目前,由于在速度、整车质量、制动距离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否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实践中,以机动车标准确定电动自行车一方的事故责任,这是从运行风险、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立场出发作出的判断,而考虑有无交强险等问题则应当立足于现实。目前,根据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情况以及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在产品名称、产品说明等相关材料上的标注情况,电动自行车普遍被视为非机动车。现实中,也无保险公司为电动自行车承保交强险业务,所以在客观上他们也无法办理交强险,因此不能据此加重电动自行车一方的法律责任,否则有失公允。
但是,该类电动自行车在运行中具有高于非机动车的风险和破坏力,在交通事故中具有等同于机动车的作用力,其驾驶人应当承担与此相当的责任,故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可参照机动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