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银行卡就能赚到“好处费”,这样轻松的挣钱方式吸引了一些想不劳而获的人,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帮信”的结局就是触犯法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为诈骗集团提供各类支持帮助的犯罪分子,年初以来,对涉电信诈骗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3件42人。
在办理刘某、张某等11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检察官通过侦监办公室前移阵地,对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同步阅卷、共同协商,提出书面引导侦查建议。
经细致审查,检察官明确了这个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洗钱团伙的组织架构:领头人刘某负责“接活”,与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联系,接收指令;高某、单某是“操盘手”,负责使用“卡农”的手机银行进行收款和转款;黄某和白某负责寻找“卡农”,为洗钱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银行卡支持。该洗钱团伙仅“成立”一个月,被查明的洗钱金额就达200余万元。
沈河区检察院以刘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5名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相关“卡农”也受到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处罚。
“在办案中,侦查机关提出,帮信、掩隐人员居于犯罪的最末端,与上游诈骗分子相对独立。此类案件难以查找到上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仅依赖其口供,难以取得其他证据印证,一旦翻供,案件处理就陷入困境。”沈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焦梓说。
针对这一现实困难,沈河区检察院将如何确定主观故意作为重点课题,组织骨干力量对大量同类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和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把主观故意的证据细化成可具体操作的证据标准:以行为人是否签署《开立银行账户法律责任告知书》为核心,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跨省市出售银行卡、银行卡是否被查封冻结、是否采取销毁通信记录等手段逃避侦查、是否获得明显不合理的利益等情况,同时充分听取本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多角度印证、多维度支撑认定主观故意,为办案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