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媒体关注 > 婚内个人“超日常”欠债独自担责

婚内个人“超日常”欠债独自担责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王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常某借款十余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常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与杜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关于杜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常某未举证王某的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常某要求杜某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

  微信图片_20230704112558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紫萍

  欠债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债的规定是一大亮点,有利于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在认定夫妻共债的问题上,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债权与夫妻非举债一方的财产权,需要在认清夫妻共同债务之实质的前提下,权衡规范背后的多种目的价值,方能实现对二者权利的充分保障,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202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