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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聚会虽快乐,共同饮酒要小心!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小长假来临

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

也会乐极生悲

那么共同饮酒后

有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乃至死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徐某等五名朋友相约聚餐,聚餐期间,为活跃气氛,用扑克牌玩起“水鱼”游戏,期间,六人喝了三瓶白酒。饭后,刘某某由其中二人搀扶到KTV唱歌,期间,刘某某又饮用了部分酒。凌晨2点,众人离开KTV,刘某某由其中二人搀扶到家后独自躺下,二人随即离开刘某住处。次日,刘某某家人寻找未果,请开锁公司破门进入,刘某某已在家中死亡。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8mg╱100ml,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刘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等五人承担刘某某死亡的损失赔偿责任共计1386783元。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或造成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却不加以控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朋友之间共同饮酒、交流感情乃人之常情,但相互之间应尽到提醒、劝告少饮酒并阻止过量饮酒的义务。本案刘某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作为朋友未尽劝告、提醒及阻止义务,仍搀扶到KTV继续饮酒,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其徐某某等五人各自承担刘某某死亡的2%的赔偿责任,即各自赔偿刘某某家属23500元。

  

  

  

典型意义

盛情款待、好意搭乘、友情照料等情谊行为也并非法外之地。相邀共同饮酒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但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如果共饮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就有相互照看或救助的义务,如应将醉酒者交于其成年家属照料等。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倡导同饮者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督促同饮者对醉酒者施以足够的照顾与关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8/557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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