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王金珠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乌桥村党委(党总支)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期间及退职后,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资金损失。2022年12月,王金珠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起,陆某某向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经营该村农产品交易点,为获得该村党委(党总支)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王金珠照顾,陆某某利用春节、中秋等节日向王金珠赠送烟、酒、购物卡。
按照合同约定,陆某某应自行承担农产品交易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但陆某某以经营亏损为由提出让王金珠给予照顾。
王金珠碍于面子,擅自决定用村集体资金为陆某某垫付2016年农产品交易点水电费,共计67347.53元。
2016年12月,王金珠即将退职,便向陆某某催缴垫付的水电费,陆某某仅象征性支付了2万元,至案发仍有47347.53元未追回,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
2022年9月,南湖区纪委根据巡察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对王金珠立案审查。2022年12月,王金珠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未追回的水电费,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一名老党员,在村里工作了三十年,本应退职不“褪色”,却在最后失了底线、丢了原则、做了不好的示范,辜负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
执纪者说
村民口中的好书记,却因亲清不分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根本原因是自认临近退职,在思想信念上出现了偏差,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坚守初心使命,践行责任担当,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责,用实干实绩为群众谋福利、谋幸福。
(嘉兴市南湖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