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村组干部李某某、杨某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对被举报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今天对你进行提醒教育,希望通过这次谈话,你能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近期,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澧江街道纪工委干部向错告的检举控告人白某某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通过这次提醒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将以此为戒,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举报问题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白某某懊悔地说道。
不久前,白某某举报元江县澧江街道某村组干部李某某和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和出租村集体财产,所得收入未纳入集体账户,也未进行公示等7个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元江县纪委监委认真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中了解到,举报人对举报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只是误信他人传言,从而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举报,经研判,认定其行为属错告。近期,承办部门在向白某某反馈处理结果时,一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错告误告虽非主观故意,却严重破坏了信访举报秩序,对被举报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今年以来,玉溪市纪委监委坚持“一信双查”原则,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不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既查被举报人违纪违法问题,又查举报人诬告陷害或错告误告问题。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群众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属于错告误告的,及时对举报人进行提醒教育。
下一步,玉溪市纪委监委将加强与公安、组织部、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联系,健全完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形成零容忍、全覆盖严肃查处诬告错告行为的强大合力,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持续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让错告者受到教育”的信号,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