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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首创“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 为8096家市场主体解除失信“紧箍咒”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获得信用宽限期的那一天,我们真是松了口气!”7月17日,回忆起企业走出困境的关键时刻,利川市某工程公司负责人朱某十分感激。

  此前,利川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但某工程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报财产,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向其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合作方撤离,公司将面临崩盘。”朱某至今心有余悸。接到通知书后,某工程公司立即承认错误,并表明公司正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旦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导致其贷款无法通过审批,希望法院能给予一定宽限期。

  利川法院走访调查后发现,某工程公司整体信用良好,且已积极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全力配合法院工作,综合分析被执行人信用情况和企业现状,决定依法给予一定宽限期。

  最终,某工程公司的贷款申请成功获批,目前正逐步重回正轨。

  此前,利川法院创新探索“被执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构建“纳失宽限+分级惩戒+专项修复”机制,形成执行工作与信用体系建设相互促进的格局。目前已有12家被执行企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利川法院授予1至6个月不等的“信用宽限期”。

  湖北高院执行二庭相关负责人告诉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在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适用标准不统一、采取措施过于机械、善意文明理念体现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即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屏蔽其失信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难以完全消除,特别是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融资借贷、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限制等方面造成阻碍。

  为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湖北高院首创“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该机制要求,法院要严把失信惩戒标准,区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对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给予其信用修复能够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收入能力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及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删除失信信息,进一步恢复企业市场信誉。

  记者从湖北高院执行局获悉,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已累计依法依规为8096家市场主体解除失信“紧箍咒”,帮助他们轻装上阵。

  (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滕志军)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4883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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