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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110万“茶水费”货还没进“所有女孩”直播间?原是遇上假主播

发布时间:2023-07-23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将产品推荐给知名“带货主播”的直播间,继而达到增加销售量的目的,是许多市场经营者的迫切需求。不料,这也成为了某些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手段,他们伪装成头部主播团队“招摇撞骗”,收取所谓的“茶水费”牟取不义之财。最近,松江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冒充头部主播招摇撞骗

  包某大专毕业后先后从事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中介等工作,对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行业较为了解,也积攒了些“人脉”。

  2020年下半年,由于自己经营的直播基地业务少,包某开始利用自身从业背景,主动联系经销商刘某某、陈某某,夸大自己的能力,冒充某知名“头部”主播李某琦所在科技信息公司的经理,谎称可以跟李某琦及该公司经理戚某“说上话”,将他们的产品推荐到李某琦直播间;期间,包某为了骗取信任还建了微信群,申请不同微信“分饰多角”,一个冒充公司选品人员,一个故意设置为“高仿”微信名,冒充戚某,假借该群进行产品上播沟通等,刘某某、陈某某二人因此对包某深信不疑。

  取得信任后,包某以“渠道费”“茶水费”“公关费”等名义向刘某某、陈某某索要钱款,至2022年,二人先后共转给包某110余万元。两年间虽多次推荐,包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某的产品上播;陈某某还出于对包某信任,囤积了100万元的商品,因未能上播备货无法销售,损失100万元。

  后二人报警致案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包某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虚构了“头部”主播公司经理身份,及有能力帮他人推荐产品至直播间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了其无能力也无实际实施帮助他人产品上播行为的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1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包某尚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且造成了被害人陈某某实际损失等情节,松江法院依法最终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包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发生在正蓬勃发展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该行业结合线上线下销售模式优点,形成以网络时代特有的主播流量变现销量的主播经济。由于销售以主播体验、推介产品为主要方式,主播背后团队的前期选品成为重要一环。本案被告人便是抓住经销商销售需求旺盛,行业规则尚不成熟等情况实施诈骗行为。

  本案也反映了涉网络直播诈骗类案件的普遍特点:

  第一,行业特点决定了行为人主要通过新型、小众社交软件,全程线上与被害人联系,假借其行业从业背景虚实参半沟通,并通过虚构账号各种形式伪装,不断在群聊中洗脑式交流,成功虚构了“头部主播背后大佬”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一方面掌握信息差,另一方面减少被害人线下核实机会,提高查证、存证难度。

  第二,诈骗手段往往选取行业灰色地带甚至违规领域,例如本案中被告人便是利用大众对网络直播行业运行规则不清楚,且对商业链条存在“灰色环节”心理预判,在思想上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使其无条件信任被告人,甚至在很长时段里阻断了被害人获取救济的路径。

  第三,行为人和被害人置身新兴业态,实施的网络诈骗活动手段较新,被害人对闻所未闻的犯罪行为警惕性更低,未能采取有效手段防范,行为人诈骗成功率更高。这也为法官认定行为性质和被害人损失额等带来较多审理难点。

  事实上,受直播容量所限及维护自身流量考虑,通常主播特别是知名主播对直播上架商品都有严格的挑选机制。据业内人士称,以涉案知名直播间为例,其上架产品均需与品牌公司直接对接,其他人员均不予接待。即使是品牌方对接,产品也需经严格筛选,仅接受公对公合作模式,并不存在其他特殊途径。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0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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