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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间,谈“感情”还是谈“钱”?

发布时间:2023-07-23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大部分人在经济利益面前,都很难有最客观、最清醒的认识,师徒关系也不例外。不过,师徒间人情债确实无法清算,但经济账却不能马虎,该算的时候还是要算。

  小飞是一名职业的青年插画设计师,在参加一次线下活动中偶然结识了业界颇有名气的李大师。小飞对李大师颇为崇拜,便主动添加了微信,此后经常拿着自己的画作向大师求教,李大师见其虚心踏实,均用心指点,双方奠定了良好的师徒情谊。

  正巧李大师经营的设计公司对接的客户有几个项目需要设计产品包装,李大师便有意让小飞试试手,自己也可以从旁指点。小飞一听有实战的机会,满心欢喜地答应了,此后便在李大师的指导下进行项目的绘画创作。创作过程中,李大师时常会传授些设计思路和绘画技巧,小飞对其指点感到十分受用。

  在7个月的时间里,小飞共参与了前后二十余个项目的设计创作,然而李大师和客户均没有向小飞结算报酬的意思,小飞怨气越来越重,这毕竟是自己修改上百稿、加班加点的创意成果。随后他便制作了一张项目清单,按照行情自行报价65,000元发送给李大师。

  几日后,李大师终于回复“客户到现在还没回复是否采用,如果明天还没采用,那我自己给你结算一半的费用。”

  又过了数月有余,几经催款无果后,小飞撕破师徒情谊,将设计公司诉至法院。

  小飞认为,自己实际为被告公司参与设计项目二十余个,被告应支付费用65,000元。

  公司则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业界享有知名度,原告本意是来学习而非谈业务,且双方从未达成过书面协议,对设计费用未达成过一致意见。

  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对基本事实都无争议,考虑到双方师徒情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释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作品的价格,价格难以确定,鉴于李大师此前同意支付小飞报价的一半款项,双方可以此基础协商。经过法官细心说明和耐心调解,最终李大师同意支付小飞30,000元。

  法官说法:

  1、系争作品著作权权属问题。

  本案虽未涉及此项争议,但类似案件中有此争议的亦为常见。作品根据创作关系不同可分为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等等。

  职务作品系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系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为委托作品。

  当事人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无约定的遵从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

  本案中,李大师委托小飞按客户要求完成插画作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李大师提出其对作品的想法和思考,并就小飞完成的初稿提供多次修改意见,如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作品的权属,则可认定该作品为合作作品或委托作品,那么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无约定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师徒关系是否可以免除法律上的付款义务?

  本案中,李大师向小飞指点迷津,传授设计经验,提供修改意见,从人身关系来看,他二人之间类似于师徒关系。从传统认知来看,师傅应尽心尽力向徒弟传授看家本领,徒弟应虚心请教,尊师重道,但现行法律未对师徒的人身关系作出规定,当他们产生经济上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双方有约定,师徒关系无法免除金钱给付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合作作品还是委托作品,作者都有权获得作品所得利益。

  本案中,鉴于师徒身份,双方未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对插画作品的采用标准及单幅作品的金额约定不明,为双方关系的异化埋下了隐患。

  故法官建议各类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对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细致规定,避免产生分歧和矛盾。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0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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