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舒容) 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与伍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伍某某向将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判决婚生子由陈某抚养、婚生女由伍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但由于婚生女一直跟随陈某及其父母生活,陈某以伍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婚生女由其抚养,并由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将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伍某离婚后,现其婚生女已在将乐与陈某父母生活及学习,陈某父母有固定住房且愿意帮忙抚养孩子,陈某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婚生女由陈某直接抚养较为妥当。
俩人离婚时,法院判决婚生女由伍某抚养、抚养费由伍某负担,但伍某并未实际承担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为陈某,伍某应支付此前未支付的抚养费和学杂费,此后每月支付婚生女当月抚养费直至18周岁时止。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