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朵花儿,都需要被呵护;
每一颗童心,都应得到尊重。
随着离婚率日趋增高,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类案件
也随之增长。
让我们从以下案例中感受
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的生动具体实践
7月4日,室外烈日炎炎,风裹热气。9岁的小男孩安小某和父母一起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面对此前只在影视剧里才能看到的场景,安小某眼神躲闪,神情紧张,整个画面似乎滋生出阵阵冬日般的“寒意”。
这是一起因夫妻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进而引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
两情相悦结“连理”
“鸡毛蒜皮”散姻缘
和绝大多数年轻人一样,经过相识相恋,安某和张某于2008年如愿步入婚姻。婚后,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安小某。孩子活泼可爱,工作顺风顺水,家里欢声笑语,夫妻俩把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然而,生活真的不只是“诗和远方”,还有生活琐碎带来的争吵和冷战。2020年8月,安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安小某由安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
近日,张某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安小某的抚养权,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夺“权”硝烟四起
落泪小儿“两难”
“我还是这句话,我坚决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第一,我们协议就是这么签的;第二,我有能力养娃。自己的孩子我自己养,哪里存在抚养费支付问题。”
“作为母亲,我希望孩子能在宽松愉悦的环境成长。可是,他根本给不了孩子安全感……”
庭审中,安某强烈表示,不同意变更安小某的抚养权,也拒绝支付抚养费。张某则一再表示,选择和母亲一起生活是孩子的意愿,希望法官给出公平合理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安小某出生于2014年5月27日,在安某和张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安某抚养。安某和张某离婚后,安小某大部分时间跟随张某共同生活。
张某急切地问:“儿子,你把自己的真实想法说给法庭,你愿意跟谁一起生活……”
安某气急败坏地大吼:“你还是不是爸爸的儿子,咱们不是说好一起生活的吗?我是缺你吃,还是少你喝了?”面对父母的追问,安小某从最初的眼神躲闪,变成低头不语,无处安放的双手,不停地揉搓着衣角。
用心“交谈+倾听”
赋予少年“话语权”
法官示意张某和安某暂时保持安静。在安抚好安小某情绪后,单独询问其内心想法。“法官阿姨,之前我最大的愿望就是爸爸妈妈和好,我们全家可以像以前一样生活在一起。但是,我也知道他们已经分开很久,再也不可能和好了。”安小某低着脑袋,说话的声音几乎很难被听到。
法官轻轻拍了拍安小某的肩膀,温和地说:“孩子,不管父母之间发生什么,你永远都是他们的孩子,他们也一辈子都是你的爸爸妈妈。”
过了许久,安小某仰起挂着泪珠的小脸,低声问:“法官阿姨,如果我选择了妈妈,爸爸会不会很伤心?”
法官温柔地对孩子说:“孩子,咱们先不去考虑爸爸妈妈的想法。爸爸妈妈都是爱你的,他们也一定会尊重和理解你的选择。”
“法官阿姨,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因为爸爸工作忙,也很少有时间陪我。而且,爸爸爱发脾气,对我有点凶。有的时候,我都怕见到他。”思考良久,安小某用坚定的眼神看着法官回答道。
甄别考量“真实意愿”
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属
基于安小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对和父亲共同生活存在排斥心理,另从原告张某工作和收入稳定,上下班时间也较为固定,抚养孩子的条件相对优越等因素考量,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判决变更安小某抚养关系,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安某自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安小某18周岁止;被告安某在不影响安小某学习和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视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具有表达权和参与权,对父母的照顾关爱情况也有自身相对直观的感受。在审理和判决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在充分全面考虑维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基础上,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司法活动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应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表达见解和意愿的独立个体身份,在保障其与何方共同生活表达权的同时,辩证看待其意愿。
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应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及个人素质、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背景等因素,在了解未成年子女个性、身心状况、家庭生活关系等基础上,探求和甄别其意愿是否真实,是否经过其自身充分考虑,是否真正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作出全面综合考量,判定抚养权归属,使判决真正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