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及非法占用耕地公益诉讼案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当事人提出应当缴纳生态修复赔偿费用,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当事人表示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7月6日,当事人将生态修复赔偿保证金在沈阳市于洪区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该案是于洪区首例适用“生态修复类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公益诉讼案件。
在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在诉前或判决生效前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可以申请缴纳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切实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积极恢复受损生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基层院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于洪区检察院不断探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创新引入“公益诉讼保证金提存”机制,公证、高效、规范实现公益修复资金费用的收缴管理,有效提升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