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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小伙刚出狱便重操旧业 收购手机卡为境外上家“看线”

发布时间:2023-07-30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年仅20岁的胡某某伙同王某某收购手机卡,帮助远在境外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的上家“看线”,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前,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二人提起公诉。

  两年前,刚满20岁的小伙胡某某就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出狱后的胡某某不知悔改,重操旧业,通过在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教授方法,用某聊天软件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上家联系,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1月,胡某某伙同王某某负责帮上家“看线”,为上家架设通讯通道,将两部手机用一根对路线连接在一起,同时在手机里下载某控制软件,上家会事先通过某加密聊天软件告诉胡某某和王某某登录账号和密码。为了躲避侦查,双方再用特殊话术进行沟通,如将手机卡叫“果子”,将被害人叫“鱼”,实施诈骗者叫“拉手”等。

  

  (作案时使用的手机)

  这样,上家就可以在境外远程控制异地手机,拨通被害人的手机号,被害人会接到显示为本地的手机号,以此降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

  胡某某还负责做维护工作,有时上家会在加密聊天软件中告诉胡某“鱼”(指被害人)不行了,胡某就会重新插拔对路线或者重新登录控制手机的软件,让上家可以继续与被害人通话。

  

  很多时候,胡某购买的手机卡会被有关机构封号,为了继续获得报酬,他每隔两三天就去收购新的手机卡,供上家使用。

  上家会通过某软件以虚拟币的形式支付给胡某某和王某某收购手机卡和“看线”的报酬,他们可以直接转换成人民币提现到支付宝中。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结伙为其提供通讯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023年5月11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且胡某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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