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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一次"惯例"带来的深刻教训

发布时间:2023-08-06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杭州市拱墅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张天敏

  “没想到多年的工作‘惯例’让我‘吃’了处分,我一定吸取教训。”近日,我和同事前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受到书面诫勉问责的方某开展回访教育。

  这事还要从一次监督检查说起。

  2022年7月,我区部署开展工程项目专项监督,重点对政府工程项目的立项、签署、验收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我和组长在查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时,一个经过二次招投标的亮灯工程项目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中标方千辛万苦中标了为何又要主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为何又需要三个月之久?”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其中可能有“曲折”,在和组长沟通后,我们决定先找来经办人方某了解情况。

  “这个亮灯项目施工方为什么会解除合同?”

  “是这样的,问题出在项目实际试灯时,当时我们发现用灯的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在我们要求更换为合同约定的品牌后,中标方以会造成亏损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方某回答道。

  “既然中标方要求解约,按照合同走程序即可,为何拖了3个月才解除?”我继续问道。

  “因为违约金的事,一直没谈好,所以拖得久了些,但最后还是圆满解决了。”方某的回答听上去毫无破绽。

  一番对话下来,我们了解了这次招标工程的来龙去脉,但为什么解约需要三个月的问题依旧没有解答,我们决定继续深挖。

  谈话结束当天,我们便咨询了招投标管理部门,了解到政府工程项目不仅要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投标方还要在签合同前交付履约保证金,具体额度双方可以约定,常见为合同金额的5%左右。

  这次咨询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在查阅资料后发现竟然没有中标企业缴付履约保证金的记录,问题应该出在此处,我们再一次找来经办人方某。

  “这家公司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有没有缴付履约保证金?”我直接将问题抛出。

  “解除合同后,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违约来办理的,企业是交纳了违约金的,单位没造成任何损失。”方某避重就轻。

  “看来是没交了,为什么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这规定我们也知道,但我们一直这么操作,也算惯例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惯例?”

  “因为对投标公司来说,能中标很不容易的,所以一般不会解除合同,我们有监理,还有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都会盯着项目要求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的,保证金用处不大。”

  “规定履约保证金就是为了降低风险,你们如此‘惯例’会给工作带来很大风险。再说,‘惯例’可不是违反制度的护身符。”我加重了语气。

  “……”方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惭愧地低下了头。

  事后,我们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一反三,对各类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工程项目内部监督审查机制,对现有工程项目系统梳理,全面纠改不正确的“惯例”。方某因在工程监管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受到书面诫勉问责。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次的监督检查让我深有体会,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监督“触手”,需要我们发挥派驻机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功能,善于在“小事”中发现问题,纠正违规“惯例”,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把日常监督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307/t20230705_201203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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