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玮)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据悉,2022年7月(禁猎期),黄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携带1支自制改装射钉枪、1个探照灯到某山场猎捕果子狸1只,杀好后予以出售,非法获利600元。经鉴定,送检自制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为枪支;果子狸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为1200元。经认定,黄某使用的枪支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探照灯在夜间狩猎果子狸为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案发后,黄某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200元。
连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前科情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1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4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另对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枪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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