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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治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3-08-0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办理一案 教育一片

  ——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治理机制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李萍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要求,全力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政策,今年以来,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健全制度指引、强化内外协同,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治理机制。

  健全制度

  打牢轻罪治理“根基”

  “公益服务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又重新学习了交通规则,我对自己醉驾的行为深深自责,幸好没有酿成大祸,感谢给我这个机会……”近日,在泉州洛江交警大队做社会公益服务的庄某某、林某某,在完成40个小时的交通劝导、养老服务等志愿服务后,深有感触。

  此前,庄某某、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承办检察官全面评估案情后,认为庄某某、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增加“考察环节”,让二人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进一步考察悔罪态度,视考察结果再决定是否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积极适应轻罪案件在犯罪结构中占比不断上升的新趋势,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洛江区检察院制定《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工作指引(试行)》,探索轻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新模式。庄某某、林某某正是该院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估机制以来,首批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并经考察合格的人员。

  此外,洛江区检察院联合区委政法委、区法院等单位共同签署《关于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并同步制发《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指引》《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估机制若干规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三项配套措施,明确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行为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训诫、具结悔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非刑罚处分措施,建立了全省首个由政法委统筹协调,各政法单位共同参与的轻罪治理现代化制度体系。

  明确规则

  搭建从宽处理“构架”

  “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确保不起诉案件办理公开、透明的同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训诫教育、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在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真正得到教育感化。”洛江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检察官张琳告诉记者。

  为此,洛江区检察院制作《检察意见书》模板,明确被不起诉人应当适用的处分措施,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故意伤害案保证金数额一般在依法应当赔偿费用的1.5至2倍,其他类型案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超过标准缴纳的除外。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少于40个小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社工组织对完成情况进行考察评估,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及人民法院作出从轻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探索措施

  开好非刑罚处分“药方”

  洛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年逾古稀的被不起诉人老陈因儿子“宅家躺平”,于是多次盗窃超市物品发泄抑郁情绪。

  “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将教育感化和志愿服务社会有机融合,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减少司法对抗、降低违法犯罪率。”洛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经过研究,决定对老陈适用“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模式。随后,老陈与其儿子共同参与社区志愿服务,不仅修复了亲子关系,也促进二人共同反省、重归社会。

  洛江区检察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因人设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交通服务、法治宣传、社区服务等多种公益服务措施。探索不起诉“公开宣告+集中训诫”,通过普法宣传、集中训诫等形式促进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降低再犯罪风险,已开展公开宣告3次,对24名被不起诉人开展集中训诫,引导完成社会公益服务680小时。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special/2023/0731/4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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