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不起眼的副食品偷窃……”今年1月12日、13日、31日,郑某某3次到大石桥某百货有限公司盗窃,分别盗取0.55公斤西梅、0.75公斤茧蛹、0.546公斤蚕蛹,经鉴定分别价值35元、59元、43元。
本案中,郑某某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无法达成和解。行为人盗窃动机多是由于贪小便宜,存有侥幸心理,最终涉嫌犯罪。日前,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对郑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依法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既充分照顾了被害人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需要,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