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日,永泰县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被告人倪某某,2023年3月29日,永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某犯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已婚的林某某和丈夫长期两地分居,遂以夫妻名义和被告人倪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儿,后因林某某配偶告发,本院以重婚罪对被告人倪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刑满释放后,林某某不再和倪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22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怀疑被害人林某某出轨自己的朋友即被害人张某某,就独自走到永泰县某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家,沿着房屋外墙排水管攀爬到二楼阳台。被告人倪某某在阳台听到被害人张某某和林某某的声音后,打开未上锁的铝合金门进入房间辱骂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并和被害人张某某扭打起来,造成被告人倪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均受伤。被告人倪某某为了让被害人林某某跟自己一起离开被害人张某某家,将林某某钱包内的人民币7200元拿走并离开了张某某家。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倪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22年8月2月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同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同日,永泰县公安局将人民币72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郑雯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