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建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瓯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
5月11日凌晨1时许,南平高速民警巡逻中发现一辆小型轿车正在高速公路上超低速行驶,于是将车辆拦下,并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的呼气中酒精含量为361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驾车当天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67.8mg/100ml。
在调查中,民警还发现张某某早在2015年、2019年就因为酒驾被查获。
建瓯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张某某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的毁坏,但不论从醉酒程度、行为人的具体醉驾行为,还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上考察,其社会危险性也是极大的,故其不适用缓刑。(苏单 郭芷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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