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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结了,工作继续……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事这么上心,帮助我与县供销社达成执行和解,为我缓解了还款压力,还解决了我被法院执行财产时面临的无房居住问题,让我年迈的父母有了稳定的居所。今后,我可以安心发展自己的事业了,争取早日还清债务。”近日,我接到了聂某打来的致谢电话。透过他的话语,感受到他内心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我也倍感欣慰。

  聂某是我办理的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他的故事要从十多年前讲起。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申请监督

  2011年3月21日,聂某创办了一家公司。2014年下半年,他的公司与贵州省平塘县某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村民的责任田及大棚种植葡萄(提子)。

  2015年1月21日,因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征地,平塘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而聂某租下用于种植葡萄(提子)的20个大棚正好位于征收土地范围内。在聂某还未与相关部门就征收土地对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达成补偿合意的情况下,2016年8月5日,平塘县政府、某镇镇政府便将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聂某的20个大棚、大棚外的葡萄(提子)及相关生产设施强制铲除。聂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17年1月,聂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平塘县政府、镇政府应支付给聂某的公司赔偿金72万余元。2022年8月,聂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贵州省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是办案终点

  “为投资大棚种植葡萄(提子),我向县供销社办理了贷款,这些贷款的利息政府应该赔给我。如果政府不强拆,我的种苗就都卖出去了,就不会出现还不起贷款和利息的问题。”提起自己的遭遇,聂某十分委屈。

  受理该案后,我调取了该案的卷宗材料进行了深入审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所确定的“直接损失”,并不包含银行利息损失,法院未考虑其贷款利息损失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鉴于此原因,我院于今年3月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后,聂某的实际诉求并没有得到解决,案子结了,可聂某的烦心事还在。通过对案情的整体研判,我认为,要彻底解开聂某的心结,还需要与聂某所在州、县两级检察院合力协作,一体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法检联动实现案结事了

  随后,我联系平塘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走访了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当地村委会及部分村民,对当时的征收及赔偿情况进行了核实。

  通过走访我了解到,聂某因与平塘县供销社产生贷款合同纠纷,被县供销社诉至法院,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环节,而这起民事案件与聂某提起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存在关联。

  “能不能督促当地政府及时兑现行政赔偿款,联合法院共同促成县供销社和聂某达成和解?这样既能解决行政赔偿款及时落实的问题,又能促使民事案件尽快达成和解,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我将这一想法和州、县两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交流,得到他们的一致认同。

  接下来,我们三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法院执行法官联合,共同组织供销社和聂某进行反复沟通和协商。今年5月30日,在法检两部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县供销社与聂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将聂某所欠利息从33万余元调整为15万元,聂某用及时兑现了的行政赔偿款偿还了县供销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自愿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这起持续了多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得到实质性化解。

  为进一步推动溯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我院将镇政府在征拆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宣讲不到位、超范围强挖土地的线索移交给了平塘县检察院办理。该院经审查,及时向镇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当地政府对征拆政策加大了宣传力度,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完善,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发挥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职责,不能将单纯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为监督办案的终点,更不能就案办案,而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注重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注重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特别是对于一些民行交叉案件,要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调查核实,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通过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9/56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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