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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加强救济预防

发布时间:2023-08-20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随着互联网技术迭代,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救济预防,不断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在获得更多元便捷表达渠道的同时,也不时遭遇一些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侵权行为。如何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受到全社会关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以公正司法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发侮辱言论设置转发抽奖,将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我要求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赵某因遭受网络暴力,精神备受折磨,便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此前,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赵某,并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同时,涉案博文发出后,赵某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赵某不堪其扰。

  “李某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赵某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且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传播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判决李某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颜君介绍,本案中较为特殊的一点是,被告对涉案博文设置了转发抽奖,这个行为会扩大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加大侵害程度,加重侵权后果,被告因此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当前,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网络暴力手段花样翻新。以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发生的网络暴力侵权现象不时出现。“近期出现的‘抽奖转发’等侵权形式,助推了侵权信息迅速广泛传播。”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

  演员杨某曾在一部电影中饰演了某角色。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同题材游戏的开发者,在该游戏中未经授权,制作并使用了与电影中杨某的肖像高度近似的虚拟形象,为其游戏产品进行宣传。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AI技术投入应用,视频、图像处理软件普遍升级,肖像权侵权形式更加多样,侵权门槛越来越低。”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表示,如果使用人仿照权利人的影视角色形象,创造高度近似的游戏虚拟形象,只要达到清晰可辨认的程度,就可以认为该虚拟形象与权利肖像具有同一性,进而建立对应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游戏中的部分界面使用能够识别出杨某肖像的虚拟形象图片,存在利用名人效应吸引用户的嫌疑,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平台须及时处置不良信息,网络大V发布言论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某社交网络平台由北京某公司主办运营,吴某在群成员为995人的该社交平台群组中使用污秽言辞侮辱谷某。谷某通过律师向北京某公司在该社交平台指定的法务邮箱发送律师函,请求封禁、解散该群组,并对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处理。但该公司3个多月后才关闭该群聊,谷某认为该公司在经告知后仍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社交平台的主办者发现不良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谷某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并就吴某向谷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网络用户因为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络用户进行争论,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问题与他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0.01元链接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未接受,并诉至法院,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

  “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说,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案件审理发现,网络大V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大V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谨慎使用其影响力。”赵瑞罡表示,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对于以盈利为目的,故意实施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或者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大V应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救济和预防相结合,依法用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近一年时间里,肖某直播40多次,发布了大量针对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庭审后,肖某未遵守法庭提醒,仍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身份证号码相关信息。董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结合肖某既往行为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如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充分考虑违法可能性等因素,法院及时对侵权人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实现对被侵权人的现实保护。”颜君说,在涉网络人格权益被侵犯案件中,侵权信息传播迅速具有无限放大效应。通过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在涉网络人格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中,如何做到人格权保障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格权行使中的正当限制,包括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公众人物的特定考虑、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情形的言论表达。”赵瑞罡说,网络用户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宜认定为侮辱侵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3-08/18/content_12677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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