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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租客被深夜闯进屋的房产中介打伤,面对房东的看房要求,租客必须配合吗

发布时间:2023-08-20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房东想要卖房,但房子尚有大半年的租约。为了尽快赶走租客,房产中介吕某某竟在深夜带领数人强行破门而入,殴打租客。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吕某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中介深夜入室打人被判刑

  2022年10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胡先生和女友冯小姐正在出租屋内休息,突然听到有人敲门。胡先生以为是外卖送到了,不料一开门,只见门外站着四个大汉,而且浑身酒气。为首的正是最近经常带人来看房的房产中介吕某某。

  胡先生见对方来者不善,立刻准备关上门,但为时已晚。屋外的人大力踹踢大门,致使防盗门损坏。四人进门后,一个名叫黄某某的男子帮助吕某某制服了胡先生,吕某某对胡先生实施殴打,边打还边质问:“以后还让不让看房!”

  在被打过程中,胡先生失去平衡摔倒。此时,破门而入的四人发现,冯小姐正拿着手机站在卧室门口拍摄。为了阻止她,吕某某向冯小姐走去。害怕他们伤害女友的胡先生挣扎着站了起来,护住了女友,吕某某便再次对其实施了殴打。离开时,吕某某还踹踢了门口的鞋柜、鞋子等物件。

  吕某某等人离开时,已经知道胡先生报了警,于是在楼下等警察到来,顺便“对口供”。起初,他们约好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来看房的。到了派出所后,两名站在一旁助阵的男子很快交代,四人是朋友,当晚正在附近一家饭店聚餐。席间,吕某某说起自己有个客户想卖房,但租客的租约还有半年才到期,自己最近带人去看房,他们也经常不配合,所以吕某某想上门吓唬他们一下,如果租客被吓后愿意早点搬走,自己也可以早点拿到卖房成功的中介费。因为喝了点酒,其余三人便答应帮吕某某一起去吓唬租客。他们说好,由黄某某的男子冒充有意向购买房子的客户,在吕某某带领下,以“上门看房”为名,行威胁恐吓之实。

  经鉴定,胡先生身上有几处划伤和擦伤,未构成轻微伤,现场的物损价值约400元。吕某某本以为,自己此举最多只是被行政拘留几天,但事实上,以踹踢方式强行破门入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今年5月,该案移送松江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综合四人的证言、被害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现场拍摄的视频,确定了四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其中吕某某主要实施殴打,黄某某帮助踹门并控制被害人,另外两人在一旁站脚助威,无明显积极动作。在吕某某被判刑后,松江检察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追诉黄某某,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余二人予以行政处罚。目前,黄某某也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提起公诉。

  租期内租客可拒绝配合看房

  本案的起因,是胡先生不愿配合房东看房。房屋尚在租赁期,房东要求租客配合进行房屋实景拍摄及协助后续看房,这是现实中十分常见的情况。那么,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看房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租客拒绝房东带人看房”纠纷案,引起了不小的关注。此案中,房东孙某与租客刘某签订房屋续租协议,约定租期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两个多月后,孙某突然说要出售房子,要求刘某配合拍摄房屋全景视频及后续看房。刘某拒绝,称拍摄视频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且协议中未要求必须配合房屋售卖事宜。孙某遭拒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配合卖房。法院认为租期未满,刘某仍享有占有与使用及拒绝孙某擅自进出房屋的权利。若双方未协商一致,孙某仍要求进入房屋,将对刘某的个人隐私等权利造成侵犯,遂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无论是租赁房屋居住,还是购买房屋居住,对居住人来说,在房屋内的生活都属于“私人生活”,房屋内部空间也属于“私密空间”。即使是房东,如果没有遇到比如房屋起火之类的特殊事件,在租客正常支付租金、履行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也不能强行要求租客允许其进入,或带他人进入房中,否则就会侵犯租客的相关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的权利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如无合同明确约定,在租赁期内自始至终享有相同的权利。”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租期将满,并且租客明确表示之后不再续租,其仍然没有配合进行房屋实景拍摄或者协助看房的义务。如果房东想要带人看房,要么征得租客同意,要么就只能等到租赁期满之后。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2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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