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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正司法弘扬社会正气

发布时间:2023-08-20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人民法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以公正司法弘扬社会正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的案件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可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社会氛围



戴某生前是云南省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坚守在艰苦岗位上。工作期间,戴某因病送医救治无效,被医院确诊为脑死亡,随后家属决定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待完成捐献后,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



之后,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判断,戴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引导群众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陈某是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热电公司的职工,因为下阀井作业发生缺氧窒息。在附近干活的王某收到求助后,迅速下井救人。可救援并未成功,王某也因窒息昏倒在地。王某经救治后恢复意识,因医疗、护理产生费用4万余元。



救人未果但受损,应不应该得到赔偿?王某与热电公司产生分歧后诉至法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前提下,面对他人危难勇敢挺身,虽未能使他人转危为安,但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法律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王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热电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捍卫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推动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志远说。



助力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一段时间以来,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提高失信成本,助力诚信建设、营造诚信营商环境。



姜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广告,宣称产品可以治疗多种疾病。然而,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疗疾病功能。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姜某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姜某罚款10万元。姜某不服,行政复议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经审理,人民法院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办案法官介绍,“虚假药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行为人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将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为能够治疗疾病,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给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如今,共享单车快速发展,在便利低碳出行的同时,也给城市治理带来挑战。武某是某共享单车的用户,一次,武某骑行共享单车至小区门口锁车,但因该处在服务区外,被某网络公司收取了调度费10元。随后,武某将该车辆骑回服务区内并进行了锁车。武某认为自己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某网络公司没有实际产生调度的事实,应将调度费退还。



“武某的两次骑行是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武某将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已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实际发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武某的诉讼请求。



遵守合同约定是对经营主体诚信的底线要求。“本案判决遵循了契约精神,对推动城市环境治理具有积极意义。”段农根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旗帜鲜明支持正当行为免责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为救济他人而招致自身受损等情况不时出现,“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孙某就因紧急救助成了被告。原来,孙某经营一家药店,齐某到药店买药服下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立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但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肋骨骨折。齐某提起诉讼,主张孙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9000余元。



“没有证据证明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药物有关,孙某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判决孙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善意施救、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方面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自甘风险自负其责的基本理念,让老百姓敢做好事、愿做好事,用司法为好人“撑腰”。



上海地铁2号线由上海地铁某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某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上海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的安全保障工作。张某进入地铁龙阳路站安检区时,拒绝安检并强行走向地铁闸机。安检人员进行阻拦时张某倒地受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及保安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拒绝安检遭阻拦而倒地受伤,且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张某进站是履行安检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用司法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转变“谁受伤谁有理”的不当认知,打破“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gcsy/202308/dceb7378584246699b8e895c016d76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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