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连日来,山西法院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活动,今天,晋小法邀您一起聆听山西法院的生态故事,共赴一场绿色之约。
以法治之力 守护绿水青山
8月10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龙子祠泉水资源司法保护站正式揭牌成立。
龙子祠泉位于临汾市西南18公里姑射山麓,是临汾的母亲泉、生命泉,担负着尧都、襄汾13万亩良田的灌溉和尧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任务,在临汾市的历史沿革、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尧都区法院龙子祠泉水资源司法保护站的成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省委“一泓清水入黄河”的重要举措工程。
8月11日,临汾中院在汾河景区举行“临汾•汾河生态司法保护基地”揭牌暨签字仪式。揭牌仪式上,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6家法院院长共同签署《临汾市汾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和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框架协议》。
“临汾•汾河生态司法保护基地”的成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蓝佛安书记在临汾调研时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沿汾河流域跨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发挥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临汾建设。
8月9日,稷山法院在稷山县国家板枣公园保护区揭牌成立国家板枣公园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探索生态环境和传统农业文化一体保护的有效举措,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稷山法院将依托保护基地,更加自觉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正确处理经济与生态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体系。树立环境资源治理系统思维,优化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宣传,精心呵护绿水青山,悉心保护传统文化,切实履行好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神圣职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定司法服务和保障。
8月14日,稷山法院联合稷山县林业局举行“汾河国家湿地公园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
“汾河国家湿地公园司法保护基地”的设立,是稷山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积极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中的职能作用。
以协作之势 共赴绿色之约
8月14日,运城中院、临汾中院在新绛法院古堆泉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签约古堆泉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保护地下水资源,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协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谋划、因地制宜,预防优先、注重修复”原则,旨在通过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把严格司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司法理念融入环资审判工作的各环节,把法治引领、司法助力、多方联动、合力化解贯穿于生态保护全过程,构建古堆泉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新格局,在更大程度上调动司法资源,推进跨区域性生态保护,为古堆泉域生态修复,水资源依法治理,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8月3日,运城市垣曲法院、晋城市沁水法院和临汾市翼城法院在历山国家自然保护区举行《历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会签仪式,推动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高效创新的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协议》包括协作原则、协作目标、协作组织、协作机制、协作事项、其他事项六个部分。根据《协议》,三家法院将以推进历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形成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谋划、因地制宜、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协作原则,在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工作等八方面交流协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8月11日,山西省芮城法院、河南省灵宝法院、陕西省潼关法院黄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潼关县召开。会上,三地法院围绕黄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环境资源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诉源治理等方面进行交流,签署《黄河金三角三县(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三地法院通过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日常联络机制、协作联动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协同调研机制,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环境资源审判合作,全面建立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三县(市)法院之间的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提升黄河金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以公正之心 维护公平正义
陵川法院对两起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是被告人李某林、张某红盗窃(油松)案,被告人孙某岗、王某法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林木损失款562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红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犯罪违法所得7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生态环境修复费2240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66534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法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犯罪所得11547元。
忻州市忻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在合索镇公开审理苏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5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该案经审理当庭作出刑事判决。
庭审结束后,忻州中院环资庭干警结合本次审判实例,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讲解。通过“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用身边人、身边事让群众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后果有了直观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乡宁法院将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搬到了乡宁县沿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站——岭上法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周边村民旁听,现场对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自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庞某某在乡宁县尉庄乡蒿圪垛村和冷水坪村玉米地里架设电猫非法狩猎,至案发前共狩猎山羊1只、野猪10只、野兔1只,其中售卖5只野猪获利。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在乡宁县尉庄乡蒿圪垛村玉米地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狩猎的工具及冷冻肉块若干。经鉴定,扣押的肉类均为猪/野猪所有。
被告人庞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庞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和狩猎工具,上缴国库。
永济法院将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搬到了黄河岸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村民旁听,现场对被告人王某、任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永济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开庭、当庭宣判的首例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
自2022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为谋取利益,购买渔船、逆变器、铁丝等工具,在黄河干流山西段蒲州区域内驾驶船只电鱼并销售获利。2022年5月18日,王某伙同任某在该流域内电鱼时,被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庭审前,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二被告人在其非法捕鱼的水域投放了价值4500元的鱼苗作为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对生态损害进行修复补偿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对二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任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以生态之名 传递法治声音
阳泉中院环资庭与盂县法院环资庭干警共同到盂县北下庄乡垴上村、东木口村,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主题讲座等形式为群众科普了全国生态日的设立目的和意义,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带动身边的人共同加入生态文明守护行列。阳泉中院环资庭与矿区法院环资庭干警深入虎尾沟社区,华阳一矿凌清沟矸山进行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活动。
朔州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并公布5起涉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朔州中院组织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在飞马广场、古城广场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干警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台、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从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全国生态日建立的背景意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鼓励和引导市民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来,携手共进,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朔州。
平鲁区法院、山阴法院、应县法院、右玉法院同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太原市晋源区法院晋祠法庭全体干警前往晋源区国防公园,开展以“深化生态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干警用群众听得懂、喜欢听的法言法语,向过往群众生动讲解环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详细介绍全国生态日的背景、生态环境的现状、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呼吁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共同缔造美丽家园。
阳泉市城区法院干警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环保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居民、游客及经营者宣传环境资源保护、黄河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普及低碳发展和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大家牢固树立起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营造起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阳泉市郊区法院干警来到刘备山,向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及登山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介绍设立全国生态日的背景及重大意义,宣传司法审判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举措,号召群众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郊区。
沁县法院干警前往山西沁园春矿泉水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通过现场解读《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严落实环保措施,加强环境责任风险防范。
阳城法院干警组成宣传小分队,在阳阿广场入口处和蟒河景区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宣传。干警现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污染典型案例》等环境保护相关资料,耐心解答群众询问的法律问题,详细向群众介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倡导大家增强环保意识。
祁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干警向祁县中学的学生们,讲解设立全国生态日的重要意义,倡导大家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干警们还分别到祁县昭馀广场、昌源河国家湿地公园、九沟风景区等地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活动,现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等宣传资料。
保德法院与陕西省府谷法院在保德县玉涛广场联合开展“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活动。干警们通过悬挂横幅、设置展板,向来往群众分发宣传单,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生态日设立的意义,并通过以案释法,向群众讲解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引导辖区群众进一步树立起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号召群众从身边小事做起,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共同履行环保责任。
中阳法院干警们搭建普法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向往来群众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从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方面解读了《黄河保护法》,耐心解答生态环境相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洪洞法院赵城法庭通过法律讲堂、现场答疑、送法进企业、送法到社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在洪洞某洗煤公司,干警们现场检查了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强调常见生态环境污染防控风险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及措施,督促企业自觉规范排污行为,不断提高治污能力。
吉县法院干警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讲解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呼吁大家关心生态环境,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蒲县法院在东岳社区和环境资源庭所在的黑龙关镇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组织志愿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志愿服务活动。活动中,志愿者们沿着公园的小路、绿化带清理垃圾,对社区内的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共同美化社区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清理结束后,志愿者们按照垃圾分类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实际行动践行垃圾分类理念。
临汾铁路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面向新建审判大楼一线工人,以“生态文明从我做起”为主题开展了一堂生动的公益环保讲座。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从现在、从小事做起,投身环境保护事业,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同时,建设好生态文明,努力让山更青、水更秀、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